match Market商店服務契約書


甲方: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合約條款

match Market網路商店服務合作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甲方: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茲甲方經營「match Market」網路商店(以下簡稱「甲方網路商店」),乙方擬委託甲方於甲方網路商店代銷乙方可供手機、平板電腦等行動裝置使用之[遊戲、資訊、應用程式]等產品,為規範相關合作事宜,雙方爰訂定本契約,約定條款如下:

一、 合作方式
(一) 甲方網路商店為甲方設於其行動入口網站下或於行動裝置內建銷售入口之產品銷售平台,乙方於本契約成立後得將其自行開發或擁有合法銷售授權之遊戲、資訊、應用程式等產品(以下簡稱「商品」)委託甲方代銷、將商品註冊上傳至甲方網路商店提供消費者下載使用,由甲方負責服務管理、行銷及代收費用,並依本契約約定支付佣金予甲方。
(二) 乙方應詳閱本契約條款內容,於點選同意接受契約條款並依甲方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經甲方審核無誤,同意並通知乙方審核完成後,本契約始為成立。甲方保留接受乙方委託代銷之權利,並無與乙方成立本契約之義務。
(三) 乙方了解甲方有權變更甲方網路商店及相關服務之名稱,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本契約之權利義務不因名稱變更而有所影響。

二、 契約期間
本契約有效期間自契約成立生效日起,為期一年。於有效期間屆滿三個月前,若雙方均未以書面通知為不續約之意思表示時,則本契約期限於期滿時自動展延一年,不另訂新約,其後亦同。

三、 商品內容及銷售對象
(一) 商品內容:乙方委託甲方於甲方網路商店平台代銷之商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可供下載於行動裝置之[遊戲、資訊、應用程式]等之使用授權或所有權。
(二) 銷售對象:任何甲方網路商店平台使用者,包括甲方行動電話用戶及非甲方行動電話用戶(以下合稱客戶)。

四、 商品價格及計價類型
(一) 商品定價:商品得以有償或無償方式提供予客戶下載使用。商品價格由乙方訂定,但甲方得提供修改意見後由雙方確認之。乙方保證所提供定價為最優惠價,如乙方同一商品於其他(商店/市集)下載平台之定價低於甲方網路商店平台之定價時,乙方同意將比照該較低價格調降定價。
(二) 計價類型:甲方網路商店所販售商品之計價型態包括:
1. 單次計費型:依商品單價及客戶購買商品之次數計算費用。
2. 月租型:以月為單位提供服務並計算商品費用,客戶於訂購當月得無限使用或使用一定次數。雙方同意提供客戶申裝月租型商品之首月享免月租費之優惠乙次,惟申裝當月內取消訂購者無法享此優惠,但得使用該商品至當月期滿。
3. In App Purchase:此為月租型或計次型商品之進階商業應用模式,可在商品/軟體原本的規格下提供給客戶更多選擇性的進階功能之收費性應用,如:超過商品既有使用期限或功能升級之使用費或儲值費用等。

五、 費用計算
(一)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甲方應向購買商品之客戶依其所選購商品項目之定價,收取服務使用費或買賣價款,並依前開款項總金額支付乙方,雙方同意上述帳款按月結算。
(二) 乙方同意按月給付甲方佣金,並以甲方依本條第(一)項每月需向客戶收取之服務使用費及買賣價款總金額之30%(含營業稅,若金額最末位為小數點,雙方同意以四捨五入法計算,以整數支付)計算。雙方付款方式依本契約第六條之規定辦理。
(三) 如因客戶於甲方網路商店平台選購商品完成交易後,依法或依約解除、撤銷契約、主張契約不成立、取消交易或對商品或費用提出客訴爭議等因素,致甲方無法或未能收取價款或需調改、退費時,雙方同意該等價款無須支付予乙方;若已行付款予乙方者,乙方應將款項退還予甲方,甲方並有權將該款項逕行自對乙方之未付款項中扣除。
(四) 乙方應與甲方共同降低呆帳,若甲方認為乙方商品之呆帳比過高(例如:高於甲方網路商店中電信帳單支付之呆帳平均值...等),應先行通知乙方,且雙方應就該商品之呆帳協商處理方式,若乙方未依協商結果處理且於下一季仍未改善,甲方可能會依本契約約定之拆分比例向乙方收回呆帳金額。

六、 付款方式
(一) 甲方應於每月十五日前,製作前一月份不含客戶個人資料之甲方受託代銷之帳款款項清單交付予乙方。乙方於收到前述款項清單後五個工作日內確認金額,並開立甲方當月出帳金額之發票/收據向甲方請款,甲方開立佣金金額之發票予乙方。
(二) 如乙方為依法免開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或本國自然人,則應開立收據請款,對於本國自然人,甲方並將依法代為扣繳稅款,並給付其餘額予乙方;如乙方為外國公司或自然人,應開立收據或憑證向甲方請款,甲方將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代為扣繳稅款,若需有中間銀行做轉匯之費用項目,其轉匯費用及其手續費由乙方負擔,甲方將逕自應付款項中扣除後給付其餘額予乙方。
(三) 若乙方當月應得拆帳款總額不足新台幣(下同)一萬元時,為節省雙方作業成本,乙方應俟金額累計達一萬元或金額雖未達一萬元但期間累計至每年之一、四、七及十月時,再開立發票/收據向甲方請款。
(四) 甲方應於收到乙方請款發票/收據後四十五日內,將款項匯入乙方指定帳戶。乙方應配合甲方付款作業規定填寫「匯款同意書」,匯款手續費由乙方負擔,由甲方逕自應付乙方之款項中扣除之。
(五) 有關客戶交易購買行為,於合作正式上線前需經雙方測試確認資料記錄正確。乙方同意甲方依本條所提供之款項清單報表,得依據甲方系統之記錄計算本契約各項應付費用,若對上開報表內容有疑問,甲方應口頭、電子郵件、書面或其他方式對乙方說明。

七、 商品內容擔保
(一) 乙方保證所提供之商品均為乙方自行開發或擁有合法銷售授權,得合法依本契約之目的提供予甲方以有償或無償方式提供客戶下載使用,絕無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權利。
(二) 乙方保證所提供之商品所含有或所使用之商標、圖案、文字、音樂、影像、方法、技術或其他內容等,均無侵害他人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肖像權、名譽、財產權或其他權利,亦無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形。
(三) 乙方保證所提供之商品並未含有病毒、木馬程式、間諜程式或其他惡意程式。
(四) 乙方如有任何違反前三項約定之情事或有違反之虞者,甲方得於網路商店前台,先行將商品屏蔽,並通知乙方於合理期間內改正,如乙方未改正或改正不完全,甲方得終止本契約之全部或ㄧ部;如其違反情節重大顯無法改正,則甲方得不經通知改正而逕行終止本契約之全部或ㄧ部。若因而致甲方遭第三人主張侵害權利時,乙方應負責出面解決並負擔一切責任,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及支出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法院判定之損害賠償及和解金等)。

八、 保密義務
(一) 任一方對他方因本契約所提供之未經公開且標示為機密之資料,應負保密責任,不得洩露或運用於與本契約無關之工作。
(二) 若任一方因履行本契約而接觸或知悉他方任何客戶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妥善保密、處理及使用,若有違法洩露、處理、使用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客戶權益受損害,概由違約方負擔全責,並應賠償他方因此所受損害。
(三) 任一方或其受僱人或為其執行本契約之人如違反依本契約所負之保密義務,他方得逕行終止本契約,違約方須賠償或與行為人連帶賠償他方所受之一切損害。
(四) 本條規定之保密義務不因本契約之終止、解除或期間屆滿而失去效力。

九、 智慧財產權授權
(一) 乙方同意授權甲方得就乙方所提供之商品,於本契約之目的範圍內為重製及公開傳輸,以提供客戶下載使用。
(二) 乙方同意甲方於宣傳推廣乙方商品之目的範圍內,得使用乙方商標、著作、公司/商號名稱或其他足以表彰乙方之標識之一部或全部。

十、 商品管理
(一) 本契約成立後,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乙方得隨時向甲方申請商品上架,經甲方審核、測試通過,雙方確認商品定價後上架。甲方保留接受代銷乙方商品與否之權利。
(二) 乙方須配合甲方要求提供商品內容、功能、安裝須知等說明文字及畫面預覽等資訊,供客戶於下載商品前詳為瞭解;如乙方未提供上述訊息或甲方認訊息未完整時,得要求乙方補正並待補正完畢後始行上架商品。
(三) 甲方得定期檢視、檢討乙方提供之商品於甲方網路商店平台之下載率,如下載率偏低,甲方有權於通知乙方後將該商品下架。
(四) 乙方商品上架後,若發現有瑕疵或其他不符約定之情況,甲方得將商品暫行下架,並限期要求乙方改正,如未改善或改善不完全,甲方得將該商品永久下架。
(五) 甲方於商品上架前對商品之審查,不因此免除乙方依本契約對商品所負擔保責任。
(六) 商品之下架不得影響前已下載商品之客戶之使用權利。
(七) 若乙方因維運需求有暫時關閉金流之必要,應於關閉前30天向甲方提出關閉要求,並經甲方同意始得關閉;除經甲方同意之情形外,乙方不得任意終止或暫停雙方合作商品及服務之部分或全部(包含但不限於關閉甲方金流等),否則甲方得依前一月營收(應向客戶收取費用總額)計算之單日營收作為每日懲罰性違約金,並按終止或暫停期間之日數計算懲罰性違約金總額,且乙方仍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

十一、 客訴處理
(一) 乙方應負責與商品內容相關之客戶服務,並應於商品網頁列示聯絡方式。如客戶逕向甲方提出申訴時,乙方應全力配合甲方之需求,協助甲方處理客訴案件,並負擔相關責任。
(二) 若客戶因客訴拒絕繳納購買商品之應付款項或要求退還已繳款項時,甲方有權酌情減收該費用,並依本契約第五條第(三)項處理與乙方之費用。

十二、 契約終止
(一) 任一方得以三十日前之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
(二)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任一方因可歸責之事由未履行或不履行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者,他方得以書面催告限期改善,若有過失之一方未改善或改善不完全時,或其情況無法改善者,他方得終止本契約。若無過失之一方因此受有損害,他方應負賠償之責。
(三) 本契約期間內,一方若有歇業、解散、破產、重整、清算或遭他人(包括但不限於法院)採取任何為達成前開目的之行為,或被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等情事發生時,他方得逕行終止本契約。

十三、 契約轉讓
任一方依本契約負擔享有之權利義務,除本契約書另有規定外,未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轉讓第三者。

十四、 契約修改
(一) 如乙方於本契約成立生效前已與甲方訂有「match Market網路商店服務合作契約書」、或訂有無線上網加值服務合約之match Market特別條款且仍未失效,則該契約/特別條款於本契約成立生效之同時失效。惟雙方間無線上網加值服務合約暨其他特別條款不受影響,雙方依match Market特別條款合作之軟體下載加值服務將逕行改適用本契約規範雙方權利義務;惟雙方前就match Market軟體下載資訊服務合作,如於match Market特別條款之外尚訂有其他特別補充協議,則雙方同意該等補充協議應繼續有效並逕視為本契約之補充約定。
(二) 甲方保留隨時修改本契約條款之權利,如有修改發佈,乙方需重新確認修改後之契約條款,始繼續新商品之合作,如經甲方以電子郵件通告乙方於一定期限內確答,逾期仍未確答或答覆不同意時,則視為乙方不同意,任一方均得終止本契約,且互不負違約或賠償責任。

十五、 通知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任一方因本契約對他方之通知得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為之。

十六、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本契約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律解釋及適用之。如因本契約涉訟,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依中華民國現行法令審理之。

我已經詳細閱讀並且同意接受「match Market網路商店服務合作契約書」條款



我已經詳細閱讀並且同意[match Market商店服務契約書]